上週日參加文山區區長杯壘球賽, 居然被裁判警告 ~

原因是做傳球的假動作, 當場傻眼, 雖然沒把規則背到滾瓜爛熟, 但看球玩球這麼多年的我, 也沒聽過有這種禁止假傳的規則的, 因為夾殺當中, 很難避免不做假傳的動作的, 而且不能假傳的話, 跑壘員真的是好跑多了, 跑一趟下來, 防守球員可能因假傳全部被罰出場 XD.

在2004 ~ 2006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中
第八章 、 擊跑員和跑壘員 (BATTER-RUNNER AND RUNNER)
裡面提到的只有
”再以下的三種情況下,是屬於防守球員阻礙跑壘員上壘或阻擋跑壘員及擊球跑壘員的合法進壘:
a. 未持球。
b. 未準備迎接擊出之球。
c. 沒有持球做假觸殺的動作。”

我以為2006年後, 中華民國壘球規則又有新修訂, 當下抱著尊重裁判的想法, 不據理力爭, 回家查了半天規則, 根本沒有新修訂的版本, 如果是安全上壘或出局的爭議判決, 本來電光火石之間, 誤判無可厚非, 但這種無中生有的規則, 忍不住上文山壘球聯盟要求釋疑.

而暱稱是總幹事的回應是
”關於這個假傳球的問題,執法裁判曾經跟我討論過,他將假傳球當成是假觸殺了,我當場就給該裁判作個機會教育,將假觸殺的罰則於狀況做個規則討論,當時他有對您感到抱歉,假傳球的目的屬於戰術運用與合法欺敵,這點一同聽解的裁判與球員大致都了解透徹,在此,跟您說聲抱歉,對不起!”

總算還我一個清白, 只是比賽中自創規則這種烏龍, 嚴重影響球隊比賽情緒, 卻已無法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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